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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季度累计数据为半年数据。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工业源分为重点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

  (一)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已确定的重点调查单位为主。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重点源全部发表调查,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局负责审核并要求企业改正其不正确数据,并重新填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数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制度,组成由本部门统计、污控、监督、监测、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对重点污染源数据进行审核,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二)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或采用“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重点调查数据与非重点估算数据相加,为工业污染排放数据。

  (三)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生活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采用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已采用的系数,即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市级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保局)。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保局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的,监测频次一年不得少于四次。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算原则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各州(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依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要求按照排放强度法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及时上报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

  各级环保部门在上报快报数据时,需报送如下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没有初步数的以上年数据进行预测。

  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主要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变化情况(从关、停、并、转、治、管、迁七个方面分析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生活污染物计算说明。

  第八条 数据质量控制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联审制度。数据上报前,要与当地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逐级上报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后,由省级统计、环保、发改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前,各地区不得自行公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污染减排工作台帐。各地区要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及工程项目台帐(包括企业用煤、用水,发电量、供热量、用煤含硫率等基础数据、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和监察记录等),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对污染物总量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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