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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农村居民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还需新建立农村居民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农村居民能源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厅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完善全社会电力消费统计制度。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青海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全社会用电分类(全口径)》可满足省级需要,需完善全社会电力消费统计制度,提供分州地市电力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分行业、分地区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社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青海省电力公司。

  (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十)建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青海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切实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依据省上制定分解下达给各地区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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