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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一)煤炭。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组织的全面调查可基本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提供。本省规模以上煤炭生产、流通情况通过完善现有工业、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取得。省统计局需新建立规模以下煤炭流入流出重点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煤炭流入与流出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本地,库存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本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情况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本地,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及省内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北青海分公司等三大石油公司按省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制度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及省内地区间输配统计资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青海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州、地、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降耗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统计局布置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还需新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能源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实施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省统计局农牧处提供。省统计局需新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能源消费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通过建立餐饮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省及分州地市餐饮业能源消费情况。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铁道部、地方铁路协会、民航总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2007年起组织全面调查基本可满足省级核算需要。省内分地区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由青藏铁路公司、西部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机场、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北青海分公司按照省统计局新建报表制度提供。

  (2)公路、水上运输。

  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城镇居民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 局青海调查总队提供。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还需新建立城镇居民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城镇居民能源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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