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其药品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及检验等情况:注射剂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情况;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情况。
(十九)药品生产企业应监测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除需要立即上报的新的及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外,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上报季度汇总情况,未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须提交零报告。
(二十)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1.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
2.变更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的;
3.变更药品生产企业的物料、生产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
4.改变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布局、生产工艺和关键生产设备,并已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5.变更原料供应商经本企业审计合格同意,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
(二十一)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检验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企业应对所有药品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行台帐式管理,建立各个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岗位执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情况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对所有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三)企业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的,必须立即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十四)药品生产企业需全厂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告知内容至少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间、计划恢复生产时间、停产期间的生产车间及设备管理措施等。
四、加强药品生产的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对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管理,采取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执行下列内容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