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法)字〔2008〕60号)
《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号 许可事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简称旅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军队在本市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办法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6项;
(二)《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
三条、第
六条、第
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