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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淮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淮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淮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六年八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全市范围内除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清浦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乡镇和县(区)政府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各县(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200元/生年,初中生300元/生年。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六条 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我市部分县(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对所辖县(区)统一按省补后地方负担部分的5%给予补助,其余由县(区)财政按基准定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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