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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帐,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 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 %、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基金管理规范、基金滚存结余较充足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在经过省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向的支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县(区)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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