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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非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五)省部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照地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七)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相同的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八)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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