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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3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 %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 年底女40 周岁以上、男50 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要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 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 、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 % ,其中招用“4050”人员的,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100 %补贴。

  3 、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是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一定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4 、对吸纳上述“4O50”人员,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 元,最长不超过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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