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 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 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 次,展期不超过2 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凡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创业项目的,由财政据实给予一次性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 %的贴息。微利项目具体界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借鉴一些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者,还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示范基地”。
2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2005 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 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 就业登记证》 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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