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现就我市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4〕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03〕10 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淮政发〔2004〕168号)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和享受社保补贴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