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应当真实反映与该行政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依职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听证代表,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对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分歧意见;
(五)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听证机关应将听证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决策、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听证报告以及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