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依职权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十五条 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1 、编制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2 、属本市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并依职权设定或调整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3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
4 、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以及内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第十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