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淮政发[200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淮安市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听证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听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内设机构、授权组织为行政听证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