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淮安市城建档案馆(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城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与相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三)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有关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丰富馆藏;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及移交要求

  第八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细则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电站、仓库和住宅、办公、文化、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工程档案;

  2、市政及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镇照明、供电、电信、 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档案;

  3、园林建设档案: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游乐园、动物园、纪念馆、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纪念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4、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自然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