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洛政〔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激发创业热情,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等十四部委《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 18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 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要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与就业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
二、培育创业主体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毕业生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通过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在洛阳自主创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可给予3年的扶持期,在扶持期内可申请享受工商登记、就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