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0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的确定程序
(一)区政府提出各改造项目的改造范围,并组织以下材料报送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
1.改造范围图。改造范围图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的范围一致,并标注拆迁范围线和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具体界线。
2.区政府对改造范围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项目改造范围是否符合改造政策,并对改造项目基本情况(位置、改造用地面积、原村民人口、户数、非农指标、现状建设情况等)予以表述。
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对改造范围的书面意见。
4.项目所在地区国土主管部门对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的意见,项目所在地区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二)市城改办汇总以上材料,分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职责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市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召开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集中协调。
(三)市城改办根据联席会议协调意见,形成改造范围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二、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的调整程序
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范围,除因城市规划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调整改造范围的用地面积及具体界线均未突破已批准改造范围的,改造范围的用地面积及具体界线由经批准的改造专项规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