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深办〔2008〕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我市涉及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法规制定或修改,改革举措以及市政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民主法制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四条 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
(三)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建设。
(五)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各级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