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公共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园区(基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各种资质认证中心、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评价交易中心等,建立维权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鼓励开发营运商和企业在园区(基地)建设各种技术、专业、交流等平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市文产办立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号)执行。
(三)鼓励产、学、研联姻,为入驻园区(基地)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训练、信息交流、生产制作、展示推介等集合平台。鼓励专业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长期合约,在企业的成长初期为其提供无偿或低价服务,待企业盈利后该专业公司再提供有偿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低价或无偿服务的专业公司,符合《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条件的,可申请服务建设支出补贴金。
五、金融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投融资公司及中介机构联合组成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业基金,为"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三旧"改造进行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商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鼓励投资、信托、金融中介公司等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融资方案,开拓"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融资渠道。
(三)由市文产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入驻文化企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信用及评估体系,为入驻企业享受政策优惠以及融资推介等提供可靠依据。
六、人才政策
(一)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基地)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入驻企业培养专业和复合型人才。
(二)鼓励园区(基地)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经营管理人才、创意策划人才、营销经纪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人才引进享受高新科技人才引进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