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三旧"改造项目整体开发,分布于文化主导企业周边同类企业的可纳入产业园区(基地)范围,以主导产业为核心,围绕主导企业建立文化产业群,完善产业链。文化产业集聚园区(基地)达到产业集聚基地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市产业集聚基地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三旧"改造项目比照高新科技项目用地,实行优先安排。
(二)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有计划地开展"三旧"低效地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旧工业区改建成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保持土地性质不变。
(三)"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用地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的,从其规定。
三、财税政策
(一)"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免交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免收产业园区(基地)项目涉及的其他属于本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周边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各区予以配套解决。
(二)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入驻企业提供优惠。每年由市文产办和物价局根据周边商业用房租金价格发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金指导定价。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水电按我市工业用电用水标准计算,不得高于周边工业用电用水标准。
(三)鼓励园区(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园区(基地)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四)入驻园区(基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并将有关认定证明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可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于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平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