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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实现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深发〔2005〕18号),结合我市"三旧"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配套政策措施。

  本文件所称"三旧"是指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目前政策措施指向以旧工业区改造建设为重点,旧村、旧城区改建可参照此政策,但受市有关专项政策的限制。

  本文件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利用"三旧"改造集聚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咨询策划、文化中介、传媒出版、现代印刷等项目和企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空间的文化产品研发中心、展示交易中心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师资,从事文化产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具有文化产品经营、展示、流通,或兼有旅游、娱乐功能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街)。园区(基地)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

  "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符合工业区升级改造的,享受《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立项原则

  (一)"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遵循规划先行、优先办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已批准生效的城市规划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深文产〔2007〕34号),由市文产办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具体审批事项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级次审批。

  (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金融、公安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后,严格按照现有相关规定中公布的行政许可工作时限作出书面批复。凡经申报被列为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享受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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