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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的意见
(淮政发[2006]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总量的快速扩张,提高外贸依存度,现就2006年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补贴。市级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由市财政补贴60%。

  二、对自营出口产品创知名品牌给予奖励。本年度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自营出口产品,每一个品牌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市直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并列入淮安市2006年国际市场开拓计划重点扶持的境外交易会,市政府对每个参展企业给予补贴1万元人民币,县(区)参加境外展企业以及全市出口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并列入淮安市2006年国际市场开拓计划重点扶持的境内交易会,参展补贴由市外经贸局协调解决。

  四、对市级出口创汇企业(含市级外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经济开发区私营创业园内外贸公司)年内自营出口达到一定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1 、上一年度自营出口实绩低于50万美元的自营生产企业,本年度自营出口超过50万美元的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上一年度自营出口实绩超过50万美元的自营生产企业,本年度自营出口比上年度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3 元人民币。

  2 、上一年度自营出口实绩低于2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本年度自营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上一年度自营出口实绩超过2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本年度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3 、本年度自营出口实绩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自营出口总额中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按海关统计口径,与机电产品不重复计算)和农产品(按省农林厅统计口径)比上年增长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

  五、资金来源

  按财政管理体制,市级企业由市财政负责,县(区)企业由县(区)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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