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交付使用部分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四)已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十五)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六)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申请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无具体规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或者备案工作。验收合格的或者未发现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备案证明;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发现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申请:
(一)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和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出让条件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供水、排水、道路、燃气准予交付使用证明,未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已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证明,以及拆迁安置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经贸委出具的供暖、供热水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供电公司、通信运营商、广电网络传输中心出具的供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
(七)园林局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的证明文件;
(八)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九)环保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文件;
(十)质监局出具的电(扶)梯验收报告和特种设备登记证;
(十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文件和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十二)竣工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化等配套设施,因季节原因不能与新建房屋同时交付使用的,还应当提供《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使用保证书》。保证书应当包含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时间、交付使用时应达到的标准等内容,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