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行为。工程竣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第七条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指导、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入住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已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交纳农民工资保障金;
开发企业已按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的有关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局另行制定);
(三)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五)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有完整的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六)雨、污水排放必须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
(七)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供配电设施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 /J11-2005 ),经验收合格,并正式供电;
(八)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九)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十)电话、宽带等通信配套设施符合专业设计要求,线路敷设到户,完成项目内的管线与主干网的连接;
(十一)有线电视配套设施符合专业设计要求,有线电视线数设到户,完成项目内的管线与有线电视主干网的连接;
(十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