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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


  四、其它应配套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建设。

  第九条 本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人防设计要求。

  第十条 本项目中政府收购的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要求

  一、本项目应提供__套__m2解困房、__套__m2拆迁安置房,由政府收购,具体套型面积分别为__m2__室__厅__套;__m2__室__厅__套;__m2__室__厅__套;。

  二、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政府收购价为分别为__元/m2、__元/m2。

  三、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筑质量和配套水平应与本项目中的其它住房相同,如发现降低质量和配套水平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其它住房中选择相近套型面积的住房作为政府收购的拆迁安置房。

  第十一条 其它建设条件。

  附件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商品房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建设、规划、房产、国土、园林、消防、人防、环保、技术监督、广电、供热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兴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按照规划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使用条件。

  第五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和施工图审查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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