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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


  五、供电工程。高压送电线路及其配电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采用单电源(双电源/环网)方式供电;配电室(开闭所)均应安装配网自动化装置;居住小区内中、低压线路全部采用电缆;其他均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和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 11-2005)。

  配电室(开闭所)等配套设施,在规划阶段要预留足够位置,并由受让方投资建设。

  配电室(开闭所)投运后,资产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

  六、本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各项有线电视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投运后,有线电视机房、管道等资产无偿移交淮安广播电视部门,由淮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单位按项目总建筑面积3‰-4‰。的比例无偿提供。

  二、开发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开发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若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批时,应予以明确。

  第八条 公用设施配套

  一、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开发单位应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并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10万m2(含)的,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80 m2,社区活动用房不低于120 m2;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2‰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产权属政府。

  若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提供社区服务用房,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社区服务用房。

  二、项目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由开发单位负责按规定进行建设,产权属政府。

  三、项目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菜场和会所,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产权属开发单位,可由开发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

  集中使用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项目范围内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开发建设费用可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为业主共用停车位;超出最低控制指标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开发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产权属开发单位,可由开发单位经营,也可转让给本项目区域内的业主。

  上述设施不论由谁经营,都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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