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项目居住部分重点开发和推广下列新材料、新技术,其它项目在此基础上应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四节”技术:
1 、墙夹芯保温隔热技术;
2 、防水层下设保温隔热技术;
3 、塑钢门窗、彩板钢门窗、保温镀膜玻璃或双层玻璃;
4 、保温、隔音、防盗用户门;
5 、双管接户水平管系统;
6 、分散式采暖空调节能技术;
7 、利用太阳能节能技术;
8 、节能灯和电子延时、声控开关应用技术;
9 、节水型卫生洁具应用技术;
10 、节水龙头应用技术;
11 、厨房整体标准化技术;
12 、卫生间整体标准化技术;
13 、厨房烟气集中竖向排放系统;
14 、电器多回路配线技术、配网自动化技术和配电设备节能环保技术;
15、管道集中暗设系统技术(其中强弱电要分设);
16 、新型管材;
17 、优化型中高层住宅电梯成套技术;
18 、智能化计量收费(水、电、气等)技术;
19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
20 、设备集中监控与管理技术;
21 、地下车库现代管理成套技术;
22 、家庭现代通讯技术;
23 、居住区水压水质保障技术;
24 、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回用技术;
25 、居住区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
26 、防水技术;
27 、外墙涂料成套技术;
28 、外墙面砖防污染、防脱落技术;
29 、其它技术。
第五条 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应达到市优质工程质量标准以上并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建设质量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 基础设施配套
一、本项目规划红线内的道路、绿化、路灯、环卫、地上停车场、信报箱由开发单位负责。
二、本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各项供水、供气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同时应实行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
三、本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各项排水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
四、本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各项供热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同时应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并安装温控装置。
供热系统投运后,供热站房等资产无偿移交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