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审批工作。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部门不予审查审批,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政府加强监督,把好各个环节质量关。各相关部门在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许可、招标投标、材料准用、建设监理、市场监管、质量评定、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层层严把质量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部门应突出抓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做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抽查;抓好建筑节能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项目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应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做好房屋售后质量保修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物价、人防、园林、消防、供电、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的职能在搞好服务的同时,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及时纠正,对重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管理。由房产部门牵头,召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一次梳理,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使用、资质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凡不具备上述相关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制度
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交付使用制度。原则上交付使用应在规划设计项目全部竣工、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均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是住宅质量,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有线电视、排水等配套设施,住宅小区绿化、休闲等环境建设,以及学校、幼儿园、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都要作为验收的重点。验收时,应吸收业主代表参加。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特别是较大群体住宅区(片)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其一期工程的交付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办理正式供水手续,住宅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办理正式供电手续,住宅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取得住宅雨、污水排放手续,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住宅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到位,纳入有线电视网;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具备绿化条件,配备环卫设施,并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设施;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可实施必要的物业管理。未进行全面验收并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书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结束交付使用后出现问题的,对验收部门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开发商予以追究,并对其诚信度在媒体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