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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
(淮政发[2006]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管理

  (一)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前,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召集规划、建设、房产、物价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项目地块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不同地段类别对拟出让的地块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政府研究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必须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政府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等。

  (二)严格市场准入。按房地产法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土地竞买者的资金实力进行审查,对开发企业从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加强综合评价,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土地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项目运作实力和能力。

  (三)逐步以楼面地价方式出让土地。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逐步推行以楼面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保证项目规划控制指标的落实。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

  (一)强化规划方案的审批管理。规划部门对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后,由规划部门牵头,召集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园林、消防、环保、人防、广电、供电、供热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应要求开发企业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重要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委员会汇报。规划部门应将批准的规划方案分送参与会审的部门,作为跟踪管理的依据。

  (二)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图涉及质量安全和保障、相关配套投入使用的可行性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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