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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淮安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四)医保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社会捐助政策。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政府资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择优扶持,经审核确认,对于管理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福利机构给予补助。清河、清浦、开发区资助标准如下:对通过改扩建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按入住半年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40元/月的床位补贴;对新建规模3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按入住半年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60元/月的床位补贴;对新建规模15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按入住半年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90元/月的床位补贴,并按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其他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订。

  (七)学龄孤儿教育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实行免费教育,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教育部门或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八)成年孤残人员安置政策。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各用人单位要切实解决成年孤残人员的住房以及生活保障问题。

  (九)培训和用工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吸纳持有淮安市(含各县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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