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建立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制度。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管理。民政部门依照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中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六是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投身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努力创造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条件
凡依照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依法批准后,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属于或另设医疗机构的,应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社会福利机构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建成后的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规划的社会福利机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以“三无”老人、残疾人、孤儿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应予划拨供地;建设以寄养老人等为服务对象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在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确定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三)费用减免政策。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治安联防费、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除上述费用政策减免外,免收市权范围内所有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