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市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一)涉及全市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审报单(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审报单)(略)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