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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市评选办公室审核、考评后,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在哈尔滨日报上进行公示,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等劳动模范要在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七、奖励方式

  本次当选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坚持原则。要真正把那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推选上来。近两年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的,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包烧费的,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按时交纳工会经费的,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被环保部门一票否决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的,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评选对象参加推荐评选。

  (二)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和原则要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必须进行公示。推荐为模范单位和作为劳动模范人选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加评选。

  (三)面向基层,突出一线。各单位在组织推荐时,要严格掌握结构要求,确保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的比例。

  (四)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评选活动作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二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载体,广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评选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评选原则、程序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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