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
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回顾和总结全市人民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大力宣传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的先进思想和事迹,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劳动光荣、崇尚知识、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为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哈尔滨市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和农民;党的隶属关系在哈的中直、省属单位及干部、职工。
  县(市)副处(含副处)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市副局级(含副局)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在参评之列。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三、评选数量及各类人员比例

  本届劳模大会拟评出模范单位100个左右,模范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其中特等劳动模范20名左右)。
  本届劳动模范人选中,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少于劳模总数的43%;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多于劳模总数的15%;科教文卫体等人员不少于劳模总数的1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不少于劳模总数的20%;其他人员占12%左右。妇女、青年、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占一定比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