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拆迁安置小区涉及的安置拆迁量和住宅户型需求的调查和分析。
3.2007年12月完成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4.2007年11月底前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城区政府按要求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5.2008年12月完成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规划设计。
6.2008年12月力争完成对选定的需征地拆迁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7.2007年12月底力争土方平整及场内道路开工建设。
8.2008年2月完成拆迁安置小区单体设计工作。
9.2007年底启动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力争2008年底前,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青秀山风景区辖区内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按批准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完成住房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的30%,并交付使用;2009年底前拆迁安置小区基本建成。
(二)第二期4个拆迁安置小区工作步骤
2007年底前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2008年开展项目建设,2010年底基本建成。
六、建设资金及拨付
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由市政府投资,费用由市财政拨付。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总投资按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控制。市财政局依据《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城区政府的申请和工作进度要求,拨付预付款用于支付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城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申请市财政拨付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费用。
代建单位开展建设工作的费用由城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代建协议约定拨付。
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报建费用中属本市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
七、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建委负责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办理工程招投标和相关报建手续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办理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立项手续。
(三)市规划局负责办理拆迁安置小区的规划定点手续,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