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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通知

  7.建设手续的办理。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政府负责办理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和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代建单位配合城区政府完善规划、用地划拨和建设等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相关手续。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二)拆迁安置小区建设

  由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业主,代建单位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三)验收交付

  拆迁安置小区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的工程质量、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房屋、土地权证办理

  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市房产局、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五)物业管理

  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依照《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前,物业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经费从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住房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小区物业管理方式。

  (六)安置房屋的销售

  安置房屋销售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旧区成片改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而被拆迁的农民或居民。购房款可从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抵扣。安置房的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市拆迁安置小区住房的有关销售管理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对象需市政府统一调剂安置住房的,由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从全市拆迁安置小区住房中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期首批5个拆迁安置小区工作步骤

  1.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青秀区1个、兴宁区1个、西乡塘区1个、江南区1个、青秀山风景区1个等5个拆迁安置小区用地选址的报批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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