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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十)全力推进棚改项目审批提速。为保证棚改项目的时效性,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繁事简办,全力提高审批效率。对棚改项目实行联合会审、现场办公、集约化审批,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确保棚改项目顺利推进。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实施惠民利民的拆迁、建设和安置政策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住房和生活问题。坚持依法、平安、和谐拆迁,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和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所在单位已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学生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

  (十二)坚持高标准建设住宅新区。棚改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保障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验收要达到初装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棚改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项目招标挂牌文件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标准,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落实。对大宗建筑材料实行全市统一团购,确保低成本、高质量地完成棚改项目工程建设。

  (十三)落实保障住房建设政策。在棚户区改造建设中,要集中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实际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以及安置的政策性回迁住房建设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项目总建设规模的20%,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在棚改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予以明确。棚改项目中的商品房建设,要增加限价商品房供应,努力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五、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大对棚改工作的领导力度。为保障棚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棚改工作指挥协调组和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在市棚改办成立临时党委,全面加强党对棚改工作的领导。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棚改工作各项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适时采取常委包区、领导包片等办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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