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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五)加大市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棚改项目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对通过一口收费上缴市财政的棚改项目成交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根据市棚改办提出的资金使用意见,将余额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棚改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棚改项目中的商品房建设,按规定征收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专项配套费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棚改项目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统筹平衡全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棚改项目中商品房建设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免收墙改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六)全力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量大、收益低,要在全力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努力争取上级支持。市财政局、发改委、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项目计划书并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支持。

  三、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土地和规划支持。国土部门要安排土地供应,确保棚改项目用地指标及时到位。对棚改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要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效率,尽最大可能提高土地收益,促进棚改项目资金平衡。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向上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要优先安排、确保落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棚户区改造投入大、收益低和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际,在规划指标上对棚改项目给予全力支持,确保棚改项目资金平衡,满足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

  (八)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将城建项目与棚改项目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给予倾斜和支持,保证棚户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需要。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要提前将其列入城建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九)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税务部门要针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益性特点,充分利用国家改善民生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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