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经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管理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调机制、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原则每个区不少于1个挂牌督办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区政府要通过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媒体曝光等方式,加强现场督查工作。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其它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1、各区政府要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计划,将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推动手段广泛宣传,营造强大声势,震慑环境违法行为。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2、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