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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炼铁、冶炼、水泥、高载能矿热炉、焦化、造纸、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行业,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清理整顿其它违法排污企业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3号要求,市发改委、市经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我市的主体行业尽快制定准入条件。同时,全面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坚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白灰、泡花碱、炼铁、腐植酸钠、耐火砖、二水钙等小化工、小建材企业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和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认真对上述生产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工作,属于违法排污企业的该取缔的必须取缔,该关停的必须关停,为上大项目提供环境容量;对新上工业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且必须进入工业园区,达到环保要求和产量规模,推进产业调整和升级,保护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区排污企业的监管,逐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工业园区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一五期间全市第一批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14号)文件要求,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现有的电力企业和列入市政府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资金落实到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治理效果落实到位,按时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进行部署,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领导小组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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