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各部门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沿黄排污企业和使用、产生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海吉氯碱化工、君正化工、乌海化工、华西焦化、金厦化工、乌达发电、恒昌化工、蒙飞化工、金川啤酒等沿黄排污企业必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控)设施,实现工业废水达标后综合利用或回用,严禁向黄河排放工业废水;海勃湾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即将运行的乌达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标运行,并积极探索中水回用和综合利用项目,减少生活废水排放量,减轻对黄河水质的污染。海南工业园区和乌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进度,按期完成建设;海南万晨焦化、纪元化工等其它产生工业废水的排污企业,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池,提高工业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责令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针对海吉氯碱化工、乌海化工、君正化工、泰达制钠厂、兰亚化工和其它以氯气等有害气体为原料的化工企业污染工段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要认真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适应应急需要,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要认真检查各类化工企业废水池、蓄水池、沉淀池是否存在易引发溃坝,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问题,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对三个工业园区内各类在建、已建项目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煤焦化工、氯碱化工、炼铁、冶炼、高载能矿热炉、泡花碱、腐植酸钠、20万吨以上焦化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投入生产,但无环保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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