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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核合格书;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参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2004〕57号)文件执行。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资建房单位的实际成本后,剩余部分上缴本级财政用于补充住房保障资金,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变相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以区为主、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扎实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以县(市、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
  城中村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要达到以下标准: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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