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要具有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要符合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要符合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分散建设、多种渠道”的筹集原则,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需求情况,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廉租住房配建的具体比例每年年初确定,并在规划条件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鼓励大中型企业将腾退和空置住房用于安置本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形成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收入,财政部门要设立宗地台账,科学核算宗地出让净收益,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县(市)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要充分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筹措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发改、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做好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对财政困难地区,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第二季度,市财政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强化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