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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

  (二)构建市级新型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参照省级设置,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构建县级新型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在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基础上,设立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占编),并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分设若干个技术指导组,建立健全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及农技指导员队伍。
  三、明确县以上新型农技推广组织职责
  (一)省农技推广中心。统筹全省农技推广资源,研究制定全省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和农技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省农技推广分中心和市、县级农技推广中心开展农技推广活动;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落实农技推广责任,组织开展农技推广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
  (二)省农技推广分中心。负责本领域的农技推广工作。拟订本领域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提出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建议意见、年度推广目标计划、推广经费预算及用等建议;确定本领域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落实农技推广任务,组织开展推广项目考核与绩效评价;具体负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向科研单位反馈科技需求信息等。
  (三)省级专家组。具体负责本产业的技术指导工作。提出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等建议意见;执行本产业年度农技推广计划;指导实施单位开展农技推广活动;及时向省农技推广分中心提供生产中的科技需求信息;指导市、县(市、区)技术专家工作等。
  (四)设区市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其职责参照省级确定。
  (五)县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组织开展本县(市、区)农技推广工作;落实省、市级农技推广中心下达的推广任务,组织实施省级农技推广项目;组织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推荐、推广本县(市、区)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及时反馈科技需求信息;指导乡(镇)、村开展农技推广工作等。
  四、组织实施省级农技推广项目
  2008年起,省里将对省级农口部门相关农技推广资金进行整合后,设立省级农技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实行基层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绩效激励、公开监督,重点支持基层责任农技员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特别是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活动。
  (一)项目立项指南制订。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根据省农技推广中心确定的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农技推广重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经省农技推广中心协调后,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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