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队伍建设,树立保安队伍良好形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保安服务企业落实队伍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增强保安职业社会吸引力。
(一)严格招录标准,完善管理制度。一要严格招录审查。保安服务企业招录保安员必须严格进行背景审查,将人员信息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其中。二要逐人造册建档。监督保安服务企业将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的保安员,要留取指纹、掌纹,包括必要的担保手续,确保对此类人员的控制。三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完善保安服务企业负责人聘用制度、重要岗位保安员定期轮换制度、枪支管理使用等制度,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确保队伍活力和稳定。
(二)严格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要监督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服务企业严格执行《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保证新招录的保安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或264课时。在培训内容上,要认真对照《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严格考核把关,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上岗。保安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保安骨干及押运队员由省公安厅指定的保安培训机构培训。要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日常督查,坚持从严管理。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加强明察暗访,对群众举报保安员违法违纪线索,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对发生问题的保安服务企业,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保安服务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保安服务业发展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安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要适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保安工作情况,把规范和发展保安服务业上升为政府行为,积极与工商、文化、教育、建设、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用足用活现有政策,最大限度地给予政策倾斜。要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保安服务企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保安服务与保险有机结合,减少和降低保安服务企业及客户的安全风险;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明确保安服务指导价格等支持性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收入。
(二)加大权益保障力度,切实提高保安员的福利待遇。要督促保安服务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把收益尽可能多的用于增加保安员工资和福利补助,全力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好保安员的合法权益,落实保安员基本医疗、工作、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凡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保安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在2008年7月底前逐人、逐项落实,公安机关要对保安服务企业逐个检查。要充分考虑保安员的职业特点,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切实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对见义勇为、因公负伤(残)的人员,要及时落实保险、抚恤措施,保障其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要探索建立促进保安事业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大胆改革创新,按照保安员职业资格和参加保安队伍的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岗位类别等科学确定保安员的职级待遇和工资标准,保证保安员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促进保安队伍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