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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保证公益广告的发布数量和质量,各分局应当积极倡导媒介单位动员和带动相关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共同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媒介单位不应从公益广告的发布中获取利润(企业自行投放单独冠名的含有公益宣传内容的企业形象广告除外)。
  带有时效性的户外公益广告(包括重大社会活动宣传)结束后,各分局应当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四、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分局要加强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备案和检查,掌握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监测、备案和检查的结果。户外广告媒介的监督重点是市区主要商业街、机场、车站、码头和景观路段,其他广告媒介的监督重点视时段、内容和媒介的特点而定。对不符合公益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各分局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采取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
  户外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由发布单位在发布日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该媒介商业广告归属登记的分局(或市局)备案(《户外公益广告备案表》见附件1)。其他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由发布单位在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以《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的形式,将上一季度发布情况报送负责该广告媒介日常监管的分局(或市局)备案。各分局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以《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形式,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上报市局广告处,由市局广告处对全市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统一汇总。对于年度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数量未达到要求(以在各分局和市局的备案记录为准)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各分局和市局可在受理其下一年度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时要求其完成应予发布的数量,或采取等额替代的方法由分局或市局安排在其他同类媒介上统筹发布。
  各分局要注意听取社会各界对公益广告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公益广告活动,配合本市的宣传重点和重大社会活动,指导各类媒介单位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广告资源,以保证公益广告更好地发挥宣传效果。
  各分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评选、推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鼓励。上海公益广告网(http://www.shpad.gov.cn或http://www.gygg.sh.cn)作为收集、保存、展示各类公益广告的公共平台,要为本市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权属转让、评选活动等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及时公布优秀的公益广告作品和公益广告活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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