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沪工商广〔2008〕41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公益广告和公益广告活动的界定
公益广告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目的的信息传播。公益广告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各分局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资助公益广告的创作和发布。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公益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以不符合规范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落款。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有关规定管理。
二、公益广告的设计与制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活动。各分局应当积极倡导具有广告设计、制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强化社会公益意识,配合党和政府的宣传重点以及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其内容和形式应尽量采取正面教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分局应当充分尊重公益广告创作者的著作权。公益广告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将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权益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三、公益广告的传播
各分局应当积极指导各类媒介单位,包括非大众传媒的广告发布单位,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公益广告的传播。广播、电视媒介每个频率(频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每个频率(频道)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互联网站发布公益广告的年度总量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年度总量的3%;户外广告媒介发布公益广告的年度总量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年度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