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八)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医疗票据;
(九)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活动以及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往来结算票据;
(十)国家和省规定从事本条前九项规定以外活动应当开具其他财政票据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财政票据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七条 开具财政票据,应当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时间及会计年度填写,做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者打印,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填写错误的,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印章。
第三章 监(印)制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及财政票据监制章式样的制定、调整、公告以及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的式样包括票面表格和非表格两部分:
(一)票面表格部分的基本内容为票据编码、收入项目、标准、数量、金额、备注。
(二)票面非表格部分的基本内容为票头、字轨号码、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用途、开票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 财政票据联次一般按以下模式设置:
(一)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由支付方收执的收据联;由开票方做记账凭证的记账联。
(二)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二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实行集中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年度分类汇总印制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制定财政票据印刷计划,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印制计划和相关要求印制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