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长赋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购、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各类财政票据分别按下列规定用途使用: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政府非税收入,且没有相关规定必须使用专用票据时,开具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政府性基金票据;
(四)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财物或者扣押财物时,开具罚没票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时,开具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