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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森林公安机构

  各地要规范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森林公安队伍体系。森林资源较为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原已在林业主管部门设有林业公安机构的予以保留。对原设在林区、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要上收归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中设有两个以上林业公安机构的,必须归并为一支队伍。森林公安机构统一使用森林公安政法专项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对森林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目前尚没有森林公安机构的县(市、区),由省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使用情况,统筹提出需要新设森林公安机构所需编制的配备分配方案,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下达后,由相关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批准设立森林公安机构。各有关县(市、区)的森林公安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林业(农林、农业)局森林警察大队”,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直属行政机构,使用中央下达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正股级建制。商公安部门同意,并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加挂“××县(市、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牌子,实行队、所合一的警务管理模式。

  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管理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队伍,是依法履行森林公安职能的根本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森林公安队伍“入口”,畅通人员“出口”,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森林公安队伍人员录用公务员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转录工作。对到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作人员,或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不适宜过渡为公务员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参照部分改制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对经考试考核不合格、不适宜继续从事森林公安工作的,由当地人事、林业部门负责妥善安置。现有森林公安民警过渡公务员工作完成后新招录森林公安民警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录用。

  五、切实加强森林公安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森林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森林公安机构履行法定职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按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规定,从2008年起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森林公安民警工资、津贴的按时发放和公用经费的足额拨付。要参照地方公安标准,对森林公安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教育训练、办案经费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为森林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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